Article 18

In force

遗体接受单位应当是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学高等院校、医学科研单位或者医疗机构:

(一)具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的业务能力;

(二)具有专门从事遗体利用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遗体接受单位由市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开展遗体接受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遗体接受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