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遗体接受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派遣工作人员在十二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按照下列程序接受遗体:

(一)出示遗体接受单位的工作证件;

(二)核实捐献人的身份信息和死亡证明;

(三)完成遗体交接,开具遗体捐献证明,通知原登记机构。

遗体捐献证明与遗体火化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