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特定林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在特定林木树冠垂直投影向外三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使用明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四)剥损树皮、掘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

(五)损害特定林木的其他行为。

对已建的危害特定林木生长的生产、生活设施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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