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项的资金主要用于村级道路的中修、大修工程;

(二)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的资金优先保障村级道路的日常小修保养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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