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村级道路养护资金的来源:

(一)根据村级道路养护计划和上级有关政策,统筹安排补助的资金;

(二)市、县(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的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中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

(三)各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其中:市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元,县(市、区)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一千五百元,乡(镇)财政每年每公里安排不低于五百元;

(四)村民委员会依法筹措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的捐资。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级道路养护的实际需要,随着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年增加养护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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