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行为,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交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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