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戒严区野外用火的;

(二)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森林防火设施,堵塞防火通道,破坏森林防火林带的;

(三)未经批准在林区进行爆破作业、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从事其他严重违规的野外用火行为的;

(四)单位未履行森林防火安全职责,且拒不按照整改通知书及时进行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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