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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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26日长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度假区规划范围:北起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台市界,南至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双阳区界,西起洋浦大街,东至石头口门水库、饮马河,规划面积四百一十七平方公里。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度假区的各项实施办法;
(二)编制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依法编制度假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度假区内生态资源的保护、开发与管理;
(五)依照权限审批、核准、管理进入度假区的各类投资项目;
(六)依法实施度假区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他设施征收等工作,行使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和土地收储职能;
(七)负责度假区财政管理,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和独立国库管理权;
(八)负责度假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度假区内农业、林业、水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经济社会管理工作;
(十)协调管理度假区内派出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一)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权。
金融、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可以在度假区设立业务窗口或者分支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并报度假区管委会备案。
拟征地通知书送达或者征收、征用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征用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
(三)新建温室、大棚;
(四)栽种各种植物;
(五)其他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之一的,不予补偿。
度假区内的集体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有偿出让。
土地出让收益除按照规定上缴的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度假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及房屋不得向城市居民转让。
在度假区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依法应当迁出的单位和居民点,由度假区管委会制定搬迁计划,并组织实施。
规划控制区内建(构)筑物的造型、风格、体量等应当与度假区自然景观和环境特色相协调。
(一)康体健身、休闲度假、主题娱乐等高端旅游项目;
(二)冰雪运动、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特色旅游项目;
(三)信息传媒、创意设计、会展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
(四)金融、保险、商贸、物流、高新技术研发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五)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
(六)其他符合度假区产业发展规划的第三产业项目和配套项目。
(一)采石、采砂等项目;
(二)砖瓦生产、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构件预制、废品加工提炼、经营性墓地等项目;
(三)垃圾处理场、火葬场、规模养殖场等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现有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企业,应当依法迁出或者转项经营。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在其他区域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二)擅自在林地、荒地、水域周边修建房屋、围墙、围栏(含铁丝网);
(三)在林地(含疏林地、宜林地)、果园、河滩地开荒种地;
(四)在河道、沟渠内倾倒垃圾、堆放柴草垛;
(五)擅自修筑水坝、开挖鱼池(塘);
(六)采石采砂、散埋乱葬、散养牲畜;
(七)盗砍、损毁林木,烧荒,滥挖药材;
(八)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买卖、加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九)携带、运输未经检疫的动植物出入度假区;
(十)擅自进行野营、测绘、探矿、采集标本;
(十一)擅自在公路两侧开设道口;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