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禁止在度假区内投资经营下列项目:

(一)采石、采砂等项目;

(二)砖瓦生产、混凝土搅拌、混凝土构件预制、废品加工提炼、经营性墓地等项目;

(三)垃圾处理场、火葬场、规模养殖场等项目;

(四)其他不符合度假区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现有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企业,应当依法迁出或者转项经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