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教育工作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

(二)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未成年人购买商品、教学辅助材料或者捐款捐物;

(三)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财物;

(四)以罚款手段处罚未成年人;

(五)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本人、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外的人,公开或者公示未成年人的考试成绩、排名情况;

(六)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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