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其他教育机构在招聘教师、教辅人员、保幼人员时,应当加强对应聘人员的准入资质审查,严禁聘用受到过刑事处罚、有精神病史、吸毒史、酗酒等不适宜担任教职员工的人员;要将师德教育、法制教育纳入教职员工培训内容及考核范围,加强考核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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