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暂扣或者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有其他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三)对投诉、举报违法执法活动以及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四)有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经督促不予改正的。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