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轨道交通沿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在资金、土地、建设、安全管理等方面配合做好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