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禁止下列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操作有警示标识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应急或者安全装置;

(二)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桥梁、车站等设施设备;

(三)损坏和干扰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防护监视系统;

(四)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识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识以及防护监视设备;

(五)非法拦截列车或者在轨道上丢弃物品、放置障碍物;

(六)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识的区域;

(七)攀爬或者翻越围墙、栏杆、闸机、机车等;

(八)阻碍安全门、屏蔽门、列车门关闭,强行上下车;

(九)在通风亭、冷却塔外侧十米内堆放物品,或者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及危害他人安全和健康的危险物品;

(十)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弯道两侧修建妨碍行车瞭望的建(构)筑物,或者种植妨碍行车瞭望的树木;

(十一)其他损害轨道交通设施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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