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的要求,安全、正点运送乘客。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状况提示和换乘指示。列车因故延误或者调整首末班车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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