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

档案馆和其他档案机构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档案,应当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原件。档案复制件载有档案收藏组织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7,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