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参加考核或经考核不合格及没有服务证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二)未经年度审验或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人员从事营运的。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