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客运交通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携带营运证、准驾证、服务证,人、车、证照不相符的;
(二)末按核准的线路、班次、时刻、站点、车辆载客限额营运的;
(三)未经批准中断或改变营运线路及虽经批准但未提前向社会公告的;
(四)客运站牌标志内容不全或不清晰的;
(五)末按核准票价售票的;
(六)营运车辆设置的广告覆盖营运标志,影响安全运行的。
Local Regulations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