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
(四)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的;
(五)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