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解聘:

(一)对学生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二)从事有偿补课活动的;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活动的;

(四)向学生推销教辅读物或者其他商品,谋取利益的;

(五)收受或者索要家长、学生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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