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校长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举行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或者以各类竞赛证书、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和学生编班依据的;
(二)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的;
(三)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组织或者指定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的;
(五)利用学校校舍、场地、教育教学设施和教师等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民办学校的。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