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是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解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重要问题;

(二)制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责任,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

(三)指导、监督、检查下一级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四)坚持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调处各种矛盾纠纷,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重视并做好城镇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六)协调驻州单位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七)建立毗连地区民族团结进步共创共建机制;

(八)表彰奖励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

(九)其他应当负责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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