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自治州州、县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
(二)对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推进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进家庭、进社区、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宗教活动场所、进军营活动,奠定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群众基础;
(四)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活动;
(五)协调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及民族和宗教因素的矛盾纠纷;
(六)完善和推进宗教活动场所依法民主管理,培养教育宗教界人士,发挥其积极作用,弘扬爱国爱教的优良传统;
(七)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的具体工作;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