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驾驶机动车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影响道路通行的处30元罚款;有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有本条第九项至第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有第十九项至第二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低速通过,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驶;
(三)车厢内放置物品超出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或者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厢处突出车身以外;
(四)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
(五)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
(八)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在机械作业时不开启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
(十一)未按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
(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或者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路口以外等候,强行进入;
(十三)在划有导向车道的交叉路口,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十四)遇前方机动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两侧穿插、超越行驶;
(十五)行经人行横道不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不停车让行;
(十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或者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
(十七)未按行驶顺序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十八)违反规定占道行驶;
(十九)不服从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
(二十)逆向行驶,在禁止掉头或者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
(二十一)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不具备超车、掉头、倒车条件的地点超车、掉头、倒车;
(二十二)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以及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等低能见度情况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二十三)不按规定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十四)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环卫作业车、公路养护作业人员、环卫作业人员或者盲人;
(二十五)违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疏导、限制、禁止通行等措施;
(二十六)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或者行驶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的。
驾驶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有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二十五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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