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三)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四)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五)在道路上2人以上骑行、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
(六)在路段上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不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七)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
(八)驾驶没有鸣笛设备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九)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十)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
(十一)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
(十二)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
(十三)驾驶依法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十四)驾驶未安装制动装置或者制动装置失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十五)饮酒、吸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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