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区以及保护区、准保护区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的下列工作:

(一)按照规定的标准规划厕所的设置,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二)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生活垃圾、污水;

(三)对垃圾临时堆放场所采用技术措施,防止降雨和渗漏造成地下水污染。

开展本条前款工作所需经费的不足部分,由市人民政府从水源保护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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