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部分或者全额补贴。

在本省参保(参合),离开参保(参合)地在省内长期异地居住,取得居住地户籍或者居住证的老年人,异地就医时,按照有关规定以参保(参合)地的支付政策即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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