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Repeal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遵守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公布该排污单位的违法信息:

(一)违法排污或者长期不能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

(四)造成水污染事故或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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