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Repealed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日常监测,并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排污单位造成严重水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采取查封、暂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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