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和距离噪声敏感建筑物五十米以内的区域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或者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乐器、音响器材的携带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活动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每日十三时至十五时和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在公园内开展使用乐器、音响器材的活动和歌唱等产生较大音量的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乐器、音响器材的携带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活动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广播宣传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规定的音量限值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属于集体活动的,对活动的组织者或者乐器、音响器材的携带者,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个人活动的,对个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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