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二)违反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租用政府管理的公园场地或者设施开展营利性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承租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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