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Repealed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作物种子工作,并可委托其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有关种子的监督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