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Chapter 5 法律责任Article 28Repeal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审定公告、引种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以外的区域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的;(二)未经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引种通过相邻省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