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启闭公共供水设施、消火栓;

(二)占压、掩埋、覆盖公共供水设施;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公共供水设施上;

(四)将非城市供水管网与公共供水设施连接;

(五)在公共供水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挖坑取土、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