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在泉水直接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其用地中硬化面积不得超过总建设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二)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其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的标准;已经建成的工程项目,其污水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
(三)禁止倾倒、堆放、填埋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