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

在泉水补给区保护范围内,除村民自建自住房屋以外的其他确需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名泉保护管理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