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地区民族民间文化内涵、活动形式和组织规程,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二)熟练掌握本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技艺精湛;

(三)掌握和保存具有一定数量、有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文化遗产原始文献、资料和其他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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