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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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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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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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家庭投资,以个人、家庭成员或少量雇工参加劳动为主,实行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并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的私营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对于为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促进与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查处侵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
鼓励、支持个体私营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设置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注册登记、专项审批及许可的前置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专项审批或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之日内予以办理;经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证照进行年审或年检时,不得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以外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私营科技企业申报承担国家和省、州科研项目,有关部门应同其他企业同等对待,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可以依法吸纳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入股。
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以依法申请成立财务公司。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可以为企业集团内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鼓励、支持私营企业到资本市场融资。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可以发行企业债券或者股票。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单独或者联合成立创业投资公司,或者依法成立民营银行。
(一)创业指导和服务;
(二)支持建立个体私营经济信用担保体系;
(三)支持技术创新、管理制度创新;
(四)鼓励专业化良性发展以及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
(五)支持个体私营经济服务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项工作;
(六)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七)其他事项。
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与国有、集体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专业技术评聘资格。
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认定和职业技能鉴定,由各级个体私营经济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申报,由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批。人事关系由各级人才交流机构托管的,由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组织申报,人事部门审批。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不因所有制变更而取消;原企业享受的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其剩余期限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到期满。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参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依法开展边民互市贸易。
Chapter 3权利与义务
(一)对合法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继承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
(三)享有核准登记的名称、字号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依法申请生产经营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依照国家规定自行制定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
(六)决定企业机构设置,依法招聘和辞退职工;
(七)依法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和利润分配形式;
(八)依法取得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
(九)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十)依法提出企业变更、歇业、停产、解散、破产申请;
(十一)抵制、拒绝和检举不合法收费、摊派和赞助;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可以依法组建和参加工会组织。私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依法纳税,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三)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用工、生产、质量、环保、工资、劳动保障、安全、卫生等制度,搞好计划生育工作;
(四)自觉履行合同;
(五)公平竞争,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
(六)维护民族团结,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七)加强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八)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利,并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
(九)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置针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的;
(二)在证照年审和年检时附加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以外条件,拖延不办的;
(三)违法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费、罚款、摊派或要求赞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买有价证券和订阅书籍、报刊、杂志的;
(五)在办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产品鉴定、评优参展、进出口报关及其从业人员职称评定、出国(境)证件时,借故推诿、无故拖延,以及采取其他形式刁难的;
(六)违反规定,擅自到企业检查的;
(七)收费时不出示收费许可证,不按标准收费,不开具收据,不如实填写《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证》和《私营企业交费登记证》的;
(八)非法扣缴、吊销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
(九)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财产的;
(十)非法占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资金和物资的;
(十一)接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举报、投诉,不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处理的;
(十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分割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
(十三)对举报、投诉或者申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