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当地老龄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二)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生活的;

(四)侵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五)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