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6, 2010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1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10年10月28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老年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逐年增加对老龄事业的投入。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为老年人提供义务服务,兴办养老产业。为老龄事业捐助的,依法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Chapter 2组织保障
(一)贯彻执行有关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地区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
(三)组织、协调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娱乐、体育、心理咨询、医疗保健等活动,对老年人群众组织进行指导;
(四)组织老龄工作的宣传、调查、统计和理论研究;
(五)规范和监督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行业;
(六)培训老龄工作人员,组织、引导志愿者开展助老服务活动;
(七)发放老年人优待证和补助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Chapter 3社会保障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保健工作,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鼓励医疗机构开展为老年人义诊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病医院或者老年人医疗康复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点优扶对象等贫困老年人优先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及社区开展以居家养老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活动,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用于老年人活动或者养老服务。
(一)免购门票进入本市向公众开放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烈士纪念建筑物、名人故居、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宫);属个体私营的,应当提供价格优惠;
(二)优先就诊、取药、交费,并免交普通挂号费;
(三)优先购买汽车票、火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船)、登机;
(四)优先办理银行储蓄业务;
(五)公共体育场所、影剧院应当为老年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优惠;
(六)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对重残、重病、高龄等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Chapter 4家庭保障
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成年子女应当给予及时治疗和照顾。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要财物,或者将自己的负担强行转嫁给老年人。
老年人与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Chapter 5管理与服务
专项发展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补助;
(二)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三)社会捐助;
(四)其他。
专项发展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审计部门监督。
Chapter 6法律责任
拖欠养老金、医疗费的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的;
(二)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三)干涉老年人婚姻家庭生活的;
(四)侵犯老年人合法财产权和居住权的;
(五)侵犯老年人其他合法权益的。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渎职行为,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