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在接到工会处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责令企业、事业单位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阻挠、限制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对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职工实施打击报复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阻挠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的;

(三)阻挠、限制和剥夺工会依法享有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权利的;

(四)阻挠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下级工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六)妨碍和阻挠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十五条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使调查权的;

(七)其他侵犯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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