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学前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

(二)使用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活动场地、设施、交通工具;

(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教具、玩具和用具;

(四)组织学龄前儿童参加商业性活动和无安全保障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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