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拨款、社会筹集和接受县内外捐赠等构成。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三)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四)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五)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人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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