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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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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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tember 7,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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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
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2007年11月30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08年9月7日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自2008年10月19日起施行)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自治县内的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之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黎族苗族等少数民族的语言及口头传统;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文学、音乐、舞蹈、乐器、绘画、雕塑;
(三)具有黎族苗族特色的节日和庆典活动、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文明健康的民俗活动;
(四)黎族苗族传统纺织工艺、树皮布技艺、染绣工艺、装饰工艺、工艺美术;
(五)集中反映黎族苗族生产、生活习俗的民居、服饰、用具、器皿等;
(六)具有黎族苗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
(七)黎族苗族等民族的传统工艺传承人及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八)民族民间传统医药医术和保健知识;
(九)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形式。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抢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点项目,制定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民族宗教事务、发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公安、工商、教育、卫生、旅游、体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的保护和研究;
(二)征集、搜集、整理、研究、保护和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珍贵资料和实物;
(三)抢救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项目;
(四)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和传播活动;
(五)出版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研究成果;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传承人单位的表彰和奖励;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项。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Chapter 2抢救和保护
自治县实施城乡规划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建筑物、场所、遗址及其附属物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对征集或者受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妥善保管,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长期保存。
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征集属于个人和单位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和实物时,应当以自愿为原则,并付给合理酬金,发给征集证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开设专门展室,展示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对于限制摄影、录音、录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未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资料、实物所有者的同意,不得摄影、录音、录像。
Chapter 3传承与命名
(一)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某种传统文化形式、内涵、活动程序;
(二)熟练掌握黎族苗族传统技艺,在本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掌握和保存黎族苗族重要的传统文化的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对其有一定研究。
(一)以弘扬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为宗旨,经常开展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活动;
(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或者技艺,并在研究、传播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三)收藏、保存一定数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或实物的。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一)开展传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有偿提供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开展传承活动中有经济困难的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资助。
(一)保护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实物;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新的传承人;
(三)依法开展传播、展示活动。
Chapter 4开发与利用
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产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应当保护文化生态资料和文化风貌。
自治县各中小学校应当将本地区优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教学课程,因地制宜开展教育活动。
(一)有民族特色的传统纺织工艺晶、刺绣工艺品、服饰、器皿、食品等旅游商品;
(二)发展弘扬民族特色的山栏酒(糯米酒)等饮食品的制作技艺;
(三)挖掘整理、提高和展示黎族苗族传统音乐、舞蹈、曲艺、美术、绘画,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娱乐性;
(四)组织开展黎族苗族传统节日“三月三”、“嬉水节”等节庆活动,大力发展旅游业;
(五)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志书的编写、出版等工作。
广播电视、互联网络、音像制品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传统文化,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组织实施本条例成绩显著的;
(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发掘、收集、整理、出版、研究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或实物捐赠给国家的;
(四)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检举、揭发、制止违反条例行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