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In force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

(一)大型以上的最长三十年;

(二)中型的最长二十年;

(三)小型的最长十年。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延续或者不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延续期限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计算。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采矿权不能按期延续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经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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