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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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Chapter 2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企业章程草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企业提出的经济责任制方案,企业改革、改制、破产实施方案,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及任免建议。
(五)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人选或者民主选举经营者;依法选举、罢免、更换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以及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任命或者免除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时,应当将职工代表大会评议的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一)制定、修改企业章程,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二)听取和审议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实行厂务公开、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通过企业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财务预决算报告,职工培训计划,集体合同草案,厂务公开实施细则,经济责任制方案,劳动用工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审议决定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职工福利基金、公益金使用方案及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依法选举、罢免、聘用、解聘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章程选举、罢免、更换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听取业主或者经营者关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和重大技术改造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商工资协议、裁减人员方案、劳动安全卫生方案、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职工福利基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等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三)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以及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企业贯彻实施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实行厂务公开情况,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
(五)根据企业经营者的要求,民主评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的建议;选举或者罢免职工一方平等协商的代表以及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六)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需要由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单位负责人所作的工作报告,对本单位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事务公开情况,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有关重大问题的决策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劳动用工、职工聘任、职工奖惩、分配制度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事务公开实施细则以及集体合同草案。
(三)审议决定本单位医疗费、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安排等有关事项;对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各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监督。
(四)民主评议单位管理人员的工作。
(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Chapter 3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代表,应当以一线直接从事教学、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活动的人员等为主体。
(一)对本单位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事项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有权参加对行政领导人员的评议和质询。
职工代表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同意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参与管理的能力。
(二)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依法接受职工的监督。
职工代表在任期内,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可以延长至任期期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其劳动合同。
Chapter 4组织制度
一百人以上至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职工代表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二百人以上至一千人以下的,职工代表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确定,但不少于四十人;一千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人数按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确定,但不多于四百人。具体人数可在本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中作出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主要由一线职工、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组成。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应当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确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事项外,其他需要临时决定的重要问题,由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
职工代表大会对联席会议通过的事项具有最终审定权。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情况应当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Chapter 5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提出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的设立方案;组织专门小组或者职工代表开展日常的监督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四)检查督促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提案落实情况;动员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建立与职工代表的联系制度,受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提案,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提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候选人。
(八)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阻挠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