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会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下发限期改正书。对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会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给予单位负责人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的;

(二)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三)阻挠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四)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的;

(五)打击报复职工代表,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违反前款第五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