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应当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展公办幼儿园;

(二)以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三)普惠性幼儿园的生均奖励补助,合理分担幼儿园办园成本;

(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五)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培训;

(六)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幼儿园教育;

(七)扶持农村和学前教育薄弱地区普惠性幼儿园发展;

(八)其他用于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项目。

学前教育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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