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Repealed

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解决纠纷,或者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及时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适当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可以运用说服教育、指导、协调的方式,促成当事人自行和解。行政机关对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作出裁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