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鼓励和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选择民商事仲裁以外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不妨碍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社会规范,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