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
Repealed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纠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主选择下列方式解决:
(一)协商和解。
(二)民间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人民团体的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律师调解以及由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个人主持的调解等。
(三)行政处理,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以及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其他方式。
(四)仲裁,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等。
(五)诉讼。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30, 2005